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9:59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9〕33号


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和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环公路辅道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环公路辅道工程是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城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石环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环指办)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环指办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指挥部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委托实施的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六条石环公路辅道沿线涉及的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和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九条征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对没有规定基准价的县(市)、区,征用国有土地按照石环公路主线采取免缴市级以下政府各项收费的办法补偿,经核算补偿标准为17.9万元/亩,其中含征地补偿费(区片价),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80元/㎡计算)、耕地开垦费(按照15元/㎡计算)、上交省出让收益(按征地补偿费的16%计算)。

第十条拆迁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拆除合法建筑(三证齐备:土地权属、规划许可、房产权属),对个人和企业宗地实施整体搬迁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补偿。

对个人和企业实施部分拆迁的,原则上按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不能提交三证的建筑物无偿拆除。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按照国有土地标准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环指办确认,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第十一条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石环公路辅道沿线区片价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宅基地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办理。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经评估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不再安置。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确需整体搬迁的乡镇企业,根据经营性质和房屋类型、面积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协调国土部门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实有职工人数和2008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核定,缴纳“三险一金”的国有企业职工按1660元/月,其他企业职工750元/月,计发期限6个月。企业职工人数须经环指办确认。

拆迁居民搬迁过渡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计发期限6个月。

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标准25元/㎡补偿。

第十三条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

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按照石环公路主线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线电缆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数量问题

由拆迁人委托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亩数并作为组卷依据;拆迁建筑物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统计,由环指办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规划区域内严禁擅自建设问题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八条关于评估问题

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县(市)、区环指办具体组织实施,市拆迁办负责政策指导。评估机构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不再予以评估。评估费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计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

第十九条关于评审问题

公共设施费用评审由被动迁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拆迁人对动迁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后由拆迁人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动迁完成后,由被动迁单位出具竣工图及竣工决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关于权属争议问题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拆迁单位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拆迁,集体土地依法实行司法强制拆迁。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大包干办法,直接拨付有关县(市)、区,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包干资金的测算办法,依据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数量,按照相应的核算标准进行统计,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包干资金的拨付办法,先期支付30%征地拆迁包干费作为征地拆迁启动资金,征地拆迁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全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公共设施动迁资金,经财政评审后,先期拨付3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80%,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需要和运行,按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的2%作为工作经费(不足10万按10万计),一次性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

第二十六条实行征地拆迁奖惩措施。对按时完成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任务,及时解决地方事务问题,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的县(市)、区,市政府按照完成期限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市政府召开辅道征地拆迁动员大会,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责任状后,5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环指办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2%给予奖励;6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环指办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5%给予奖励;7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环指办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70天以后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因征地拆迁及地方事务影响工程如期进行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限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报告省人事局。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为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洁、高效,按照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过程要做到于法周严,于事简便。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应按省委和省、部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要突出政治表现和为政清廉,同时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工作实绩为重点,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第五条 德、能、勤、绩的主要内容是:
德 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能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勤 主要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和效率。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年度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布置,本级直接行政领导负责,考核中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有具体指标要求的目标任务,考核要以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时限为依据;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采取要素测评办法标定等次。然后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有机结合。
(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被考核人应做好平时工作记实,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直接行政领导应注意掌握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及优缺点,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平时工作记实,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载,为
年度考核积累资料。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由被考核人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政治思想、为政清廉、道德作风等方面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自我总结评价,找出存在问题,订出改进措施。个人总结应写出书面文字材料。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征求意见: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所在单位可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意见。民主测评应在适当范围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表式附后)。
(三)领导评价: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个人总结(述职),征求意见情况和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由直接行政领导提出评价意见,初定等次。
(四)考核委员会(小组)对领导评价意见和群众评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
(五)反馈:直接行政领导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听取本人意见。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诉,必要时,考核小组应进行复议。
(六)考核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应填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考核工作结束后归入工作人员档案。
(七)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考核工作总结,公布考核工作结果。

第四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为政清廉,工作勤奋,精通业务,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称职: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作风好,为政清廉,努力工作,熟悉业务,能力较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基本称职:能坚持四项原则,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作风端正,为政清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在领导和同志的帮助下,基本完成各项任务。
不称职:政治上对自己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不强,缺乏工作责任心,业务不熟悉,又不善于学习,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的给予适当奖励;不称职的,视情分别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培训。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小组)。考核委员会(小组)由党组(党委)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机关工作人员代表须经工作人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在党组(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监督考核程序,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按考核程序和要求办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对各自承担的考核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考核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单位: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
| 岗 位 职 责 与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个 人 总 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
| 年 月 日 |
|-----------------------------|
| 测 评 结 果 |
|-----------------------------|
| |
| |
| |
| |
| |
| |
| |
|-----------------------------|
| 领 导 评 价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
| 年 月 日 |
-------------------------------

-------------------------------
| 考 核 委 员 会(小组)审 核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
| 年 月 日 |
|-----------------------------|
| 被 考 核 者 意 见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
| 年 月 日 |
| |
|-----------------------------|
| 当 年 奖 惩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领导评价意见”栏,由被考核人的直接行政领导填
写;
2、“测评结果”和“当年奖惩情况”栏,由各部门考核
委员会(小组)填写。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使用一般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具体工作岗位获得适当的人选,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职务”)的升降,应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优升劣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其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不设科的处室和地市政府(行署)不设科的部门内设置。

第二章 晋 升
第五条 晋升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晋升对象必须现实表现好、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拟晋升职务人员必须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道德品质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工作,讲求效率,
具备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所要求的能力。具体条件是:
晋升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满两年以上。具备本职业务知识,能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工作和本处(科)室的一般性工作,能起草一般性文稿。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定为科员。
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满两年以上。熟悉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起草文稿,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晋升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熟练地起草文稿,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
第七条 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晋升职务,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第八条 晋升职务应逐级进行。个别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方可越一级晋升。
第九条 晋升正、副主任科员职务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 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二)在单位领导提名,群众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晋升预选对象,其中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预选对象的产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预选对象人数可略多于实际晋升人数。
(三)主管机关对晋升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员。

(四)确定晋升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任职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并行文通知。

第三章 降 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低职务: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第二年仍无改进表现,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改任较低职务的。其中属于违法违纪需给予降职处分的,按奖惩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精简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第十二条 降低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第十三条 降低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确定拟降职人员名单,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听取拟降职人员意见。
(三)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办理有关降职手续并行文通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降职不服,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也可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降低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以内的,不降低工资等级;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属于惩处性质的降职,其工资待遇按职级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0月19日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具有辖区点多线长、跨地区执法的特点,因此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不宜使用地区性的罚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
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使用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各级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规定式样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一
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附后),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作存根。
三、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仍按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



1993年6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