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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14:51  浏览:9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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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
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和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0〕146号)及《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统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学校前期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实施与管理、交付使用等各项工作。各地自筹资金及其它渠道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单位,包括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 省级统筹补助中小学校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长期保留学校的校舍安全建设工程。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工程”实行省政府领导,州(地、市)政府统一组织,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成立由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青海省中小学校舍省级补助资金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设在省教育厅,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保证工作经费,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工程办”的主要职责:
  省“工程办”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根据《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统筹落实“工程”资金,制订全省“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确定各地专项资金额度和实施顺序;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地“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按时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制定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严格实行全省校舍建设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并于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各州(地、市)“工程办”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考虑本地区各县经济实力、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指导、审核各县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每月30日前向省“工程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县(区)“工程办”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限期改善本辖区内校舍安全状况。具体内容包括:论证、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对辖区内校舍建筑逐一进行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在统筹各种专项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工程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学校校舍使用、管理、维护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每月向州(地、市)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各项目学校负责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鉴定,提出校舍加固和建设建议;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助监督本校项目工程质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向县级“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工作。
  省级教育部门要把“工程”实施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重点,全力以赴推进工程实施,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工程”相关工作;审核各地区上报项目是否符合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危房鉴定程序、手续是否完整、真实,上报项目是否符合省本级资金投向安排的要求。按轻重缓急排序,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两证一书”及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项目按贷款和年度投资计划上报,上报时间应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安排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教育部门要对上报项目校园建设规划及单体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筹措“工程”所需专项投资;审核各地区校安工程总体规划,按建设程序审批、管理建设项目,下达省级项目的投资计划;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工程”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可研报告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提高中小学校舍日常维护保养能力。参与审核各地区校安工程总体规划,会签开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待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按省政府确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下达建设单位。  省级建设部门审核校安工程的建设规划,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审查。在标准制订、地质勘察、校舍选址、房屋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直接指导和监管,督促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的强制性规范。
  省级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积极落实校舍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校舍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本着“应免全免,应减全减”的原则给予支持,为工程顺利实施开辟“绿色通道”。
  省级公安(消防)、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执行“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第八条 “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州(地、市)政府要严格执行2009年7月30日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行署)签订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责任书》和2010年7月30日,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行署)签订《青海省校舍建设工作(2010—2012年)目标责任书》,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做到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三、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业有关规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州(地、市)或县级“工程办”组织实施,省或州(地、市)“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各级“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各地根据安全状况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分类改造。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改造;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又确需建设的校舍,应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规范重建;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应及时实行避险迁移。当建筑物使用时间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6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60%以上时,宜拆除重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工程办”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要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的原则,满足抗震设防、防御其他地质灾害以及防洪、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设计方案要有利于安全疏散,务必做好建筑项目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的设计工作。
  “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县“工程办”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级“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应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程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县级“工程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级“工程办”分类立卷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后,县级“工程办”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交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一份存档。

四、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定额补助为主、奖励为辅原则,根据各地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改造一所、达标一所。
  第二十条 “工程”专项资金要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确需安排“工程”资金新建校舍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确保单体建筑项目不重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州(县)级管理,不得将其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学校。在各级“工程办”设立资金专户,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能抵顶地方投入,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账和其他债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减免学校建设收费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在实施“工程”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程序,应由县级“工程办”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迁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州(地、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省“工程办”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各地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将作为省级统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实施效果显著的地区,将予以奖励性支持。
  州(地、市)“工程办”每年都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检查,对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地方,限期纠正,必要时将暂停专项经费的拨付;对先进地区予以奖励。
  县级“工程办”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工程”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筑、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承建的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致人伤亡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有关部门与学校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标,所有工程验收吸收当地媒体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同时,要通过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校舍建设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省委、省政府实施校安工程,推进布局调整,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的重大措施,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积极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推广。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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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建和谐社会服务

马洪玲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就无从谈和谐。而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无疑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呢?结合自己几年来做政工工作的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立足“以人为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一是从提高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入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在思想建设上,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精神,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从而在思想和行动跟上形势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工作中自觉做到立足本职,服从、服务开整体和大局。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干警的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把自己的全部智慧、热情和力量都倾注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上,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鼓励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国际经济知识,学习电脑、网络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从而为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知识保障;第 三,在道德建设上,把执法观念和廉政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风气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来抓,通过抓好“三个代表”思想学习,打牢干警思想根基,并坚持不间断地用奉献精神激励干警的内在动力;第四,在职业技能建设上,组织全院开展了“日学一法条、周学一案例、月学一法规”、人人学电脑和“一练、二学、四赛四比”活动(大练基本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赛思想比工作效率、赛业务比办案质量、赛纪律比组织观念、赛守法比廉洁自律);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业务竞赛、书法展览、法律文书展评和“法官人人上讲台专题业务讲座”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人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关注人的需要。干警的需要直接影响干警的思想和情绪,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关注干警需要,注重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针对部分青年干警无活动场所,我院在建设新办公楼时在六楼设计出一个120平方米的干警活动室,并购买了2个新乒乓球案,由此满足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我院大多数干警住房条件不好,由于工薪较低,购买商品楼比较困难,院领导多方协调,在建办公楼的同时,建设了三栋总面积达18000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既解决了干警的生活住房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对干警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院领导都亲自前往祝贺或慰问,每年春节领导班子都亲自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和已故干警遗属,使他们感到了组织的温暖。同时,也使在职干警看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到后顾无忧。针对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休养老干部无活动场所的问题,院党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法院家属楼一楼为老干部专门建立了一个8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各种棋类、扑克、麻将、使老干部有了自己的活动场所。由于解决了干警的这些实际问题,从而,使干警能聚精会神地学习,一心一意工作。
  其次,适应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是保护和提高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方法。针对中青年干警积极上进,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肯定和认可的心理状态,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借鉴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同时将现在教育界提出的“赏识教育”的观点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出“让每个干警抬起头来走路”,注重用“欣赏”的眼光看干警。改变过去“优点不说跑不了,缺点不说不得了”的思想认识为“优点不说不得了,缺点不说逐渐少”。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盯着优点做工作,可以使一个人身上积极的因素得到衍射和张扬,最后可以压缩以至消弥消极因素,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当干警有了进步领导们看在眼里,并及时给予表扬,并把他们的成长做为自己的政绩和荣耀。把他们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愉悦和享受,当他们犯了错误,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坚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干警,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特别是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场合去捕捉干警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表扬和鼓励,使干警受到充分的肯定、信任、理解、尊重和爱护,从而充满信心和力量。
  第三,尊重人的差异。人是有差异的,只有承认差异,因人不同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的做法,而是把“求同”和“存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人、不同情况,不同的年龄、不同性格、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比如,对老同志和新同志方法不能一律,对待男同志和女同志方法不能一样,对待先进和落后不能一样。
  二、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因此,几年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要点,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我们在观念上不断更新,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是在手段上不断完善。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不断开拓和创新,使老调新谈。比如过去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是坚持正面教育,现在我们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加强正面教育的同时,时时为干警敲响思想的警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此外,我们还注重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第一,注重谋势。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好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第二,注重借势。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借上下合力之的势。我们经常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中心意图,结合我院实际,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认真查找我院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是,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形势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实行“四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我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院党组制定了“一有、二敢、三要、四带头、五不、六自”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有”即有党性原则;“二敢”对工作敢抓、对问题敢管;“三要”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要廉洁奉公;“四带头”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参与办案和干警同甘共苦,做干警工作上的坚强后盾和表率;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做清正廉洁的楷模;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做克己奉公的榜样;“五不”对工作不推萎扯皮,对自己不搞特殊,对干警不遮丑护短,对问题不推卸责任,对荣誉不好大喜功;“六自”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领导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坚持上下班步行,不搞特殊化,在福利待遇上与干警一个标准,在处理干警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从而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干警思想,把“反骄破满保省标、创新务实再提高”的口号,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上级来人招待标准、陪餐人员、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都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变显性教育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加强理论宣传的同时,注重以活动为载体,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干警进行引导。比如开展蓝球赛、乒乓球赛、文艺联欢会等一些文体活动和植树、修路、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举办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各种业务竞赛活动等,激发干警的团队意识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拚搏精神,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温和、实在、现代化、生活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贴近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几年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在“贴近”上作文章,致力于见人、见事、见思想,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贴近管理。针对干警平时分散办案和法庭距院机关较远,管理不便等特点,在配备各部门人员时,坚持配强骨干,用好骨干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分散化、及时化。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随时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等轻松的气氛和随机性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问题普遍谈、平时经常谈、个别反复谈”的局面,保证干警的生活有人问,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解,形成了人人是教员、处处是课堂、事事是教材,时时受教育的生动局面。使干警的思想问题,达到“一谈就通”的效果。
其次,贴近现实,在机构改革中,注重结合改革,更新干警观念,教育和帮助干警树立能上能下的思想,树立有贡献就有价值的观念,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失败者正确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拼搏工作,从而避免了乱猜疑、乱归因,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的负面影响,全面实现改革的积极的效果。
第三,贴近大局。依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合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我们制定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审理涉企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制和“三个一样”(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危困企业提供减缓诉讼费的法律帮助;各基层法庭实行了“四不传”、“四就地”、“四优先”、“三不”、“24小时值班”、“电话投诉”、“两约定”等便民措施。(“四不传”年老体弱不传、行动不便不传、有小孩拖累的妇女不传、交通不便不传。“四就地”就地立案、就地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四优先”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优先、涉及外来投资者案件优先、“三养”案件优先;“三不”农忙季节不传唤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拘留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查封农机具;“两约定”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这些措施在便民诉讼、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贴近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在全院提出要做到“三个忠实”、树立“七个意识”。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并实行了院长“三包”制,即各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监督。使人员、思想、业务一体化管理,院长抓副院长、副院长抓庭科长、庭科长抓干警的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贴近审判主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制定了《民事案件改革试行办法》、《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制》、《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违法审判案件线索举报制》等制度。实行了《审限警示制度》、《超审限案件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出现错案、超审限案件和违法违纪的审判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五,贴近重点部位。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并把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等五个重点部位和敏感环节五个环节,强化廉政教育,以有效杜绝司法腐败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

杨涛


  “应该禁止党政部门人员称兄道弟”,这是四川省人大代表、民革自贡市委副主委曾朝章在省十届人大二次全会上发出的呼吁。他指出:一些人见面或谈工作时,不是称同志,而是满口的“大哥、老弟”;对上级不叫领导而叫老板,岁数大一点的就叫大姐,甚至有的人还直接叫“干爸、干妈”。 因此,他建议四川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些现象,对于一意孤行者,应给予严厉制裁,以正党风、政风和民风。(《新京报》2月16日)
本来,称呼不过是一种表达的符号,在现代社会,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表达什么称呼并无不妥。如有人叫他人“阿猫、阿狗”,他人乐于接受这个称呼,都在允许的范围。然而,在党政机关,称呼却不可随意,在公权力机关,称呼构成行使公权力行使礼仪的一部份。一个社会,公权力机关如何对待自身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权力,并对社会的其他阶层带来很强的示范作用。在西方社会,代议制民主奠定了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凭借自己的本事,在法律的框架下追逐权力,从政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同时,为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和体现行政权的领导服从关系,因此,他们公权力机关对待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通常是以职务相称,这些都离不开西方社会特有的语境和他们对待公权的态度。
然而,在中国,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掌握权力更多认为是一种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掌握权力的人是无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中国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中国社会对待权力的特有语境。因此,用“同志”这一称谓最能吻合我们权力的属性和我们党提倡对待权力的态度,也最明确地表明官无大小之分,权力是平等而且只是服务于人民的思想。早在1959年,毛泽东同志就作过指示,要求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我们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核心也一直倡导党内互称同志,并且身体力行。“同志”的称呼也是那些年代的党政机关的流行称呼。  
但曾几何时,我们机关的称呼变了,“同志” 被“书记”、“部长”等职务称呼所代替。如果说时代的变迁,从政成为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尚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很多人眼里根本就不存在为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从政去执掌权力。在现实中,一些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可以为自己、亲朋带来特权和财富,可以成为人上人,执掌权力目的不再是造福一方,而只是为谋一已好处的手段。君不见某位县委书记说:“当官不发财,请我来都不来。”而某些千辛万苦爬上官位的老爷们,也要下属抬轿子,表达尊贵的身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时的“同志” 职务称呼的转换,其实质不过是一种由从平等对待权力的意识向对权力崇拜、敬畏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将权力视为特权的表征。针这种情况,去年3月份,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党内互称同志优良传统的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为同志,党内行文或报送其他书面材料也按此办理。
    市场经济的浪潮继续冲击中国,交易成为流行的思维,一些人执掌权力更是为所欲为,将权力如渗入市场,急于寻租。另一些人则看到权力也是易腐并可交易。于是,领导变成了老板,因为他掌有资源的分配权,对下属而言,他可以决定其福利与升迁,对单位外人而言,他是富贾,与基交易可以为已获利。当然,领导也可以是兄弟,那是为了拉近距离,同化他,为将来的各种谋利铺平道路。由此可见,职务称呼向江湖称呼的转换,不过是对权力敬畏与崇拜的意识进一步向的腐蚀、拉拢权力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开始寻租权力和权力被腐蚀的先兆。
党内、政府上下级、平级之间称呼的变化,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表现的是一定社会中对权力意识的变迁。治理语言从本质上是一种治标的手段,而语言本身是意识的流露,但是意识是一种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不能以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意识的改变,要针对意识植根的现实,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权力成为特权、成为个人不当交易的手段,祛权力之魅、还其为民服务之形,限制公权、监督公权,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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