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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北京市治堵思路/潘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5:39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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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北京市治堵思路
自去年年末相继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以来,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申请情况一直火爆。事实上,就一些路段而言,一定时段内,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有所缓解,可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还出现了新的矛盾,比如挡车牌,涂改车牌号的行为开始增多;公车规制不力引起社会心理不平衡;先买车再摇号,摇了号占指标不用车;4s店资金链断层业务区域转移等等。回顾我们的交通管理历程,从上到下,从里到外,交通系统得到了极大拓展和延伸。昨天学美国,今天学东京,过两天又瞄上巴黎,悉尼,看看他们怎么限制出行, 几点上下班,停车收多少费等等,似乎所有的成功经验都用上了。况且,我国的道路系统建设已经创造了奇迹,也居于世界发展前列,为什么堵塞这块顽瘤始终难以摘除呢?
依笔者所见,一元化的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趋向是问题根源,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高集中配置天然地带来了人财物流向的集中化。主体是趋向目标客体行动的,一定时间限度内的刚性需求不变,引起特定空间范畴内人财物的高度汇集。从一定角度,不能简单地认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事实上,就北京市城市化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论,改革开放以后,城市道路体系规划设计之初很难遇见发展到今天的状况,二环建设的初衷就是为了引流外地资源,缓解市中心的压力,三环四环等等相继拓展没有几年的时间,交通压力迅速波及之广泛短期内确实难以预料,那么过多地苛责当局确有勉为其难之嫌。可一旦发展到三环四环的建设规划出台以后,不反思一贯的治堵思路的科学性,就说不过去了。在笔者看来,短期化,利益化的发展模式是调控屡屡失败的症结。交通问题本该规划治理,不该限制 ,不该疏导。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前段规划预防才是明举。否则交通发展将始终滞后。我们什么都学习了,交通治理手段是世界最多运用的最好的,唯独没能学习避免问题的理念和方法,没能借鉴指导理念和发展模式。一言以蔽之,从预防的视角,前段规划是解决问题的良药。当局不是不知道,一是有意回避,眼前这块集中发展模式的香饽饽不放,顾不得均衡发展,舍不得滚滚而来的土地出让金,如果舍不得把擅自改变的城市规划用地高价让与高附加值的商业用地就更难了。我国古代历史学家司马迁早就意识到政府与民争利是最差的经济政策。想要退出市场领域,缩小作用边界,不从体制机制的突破很难见效。二是现有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在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公务员个人短期奖惩基础之上,同社会矛盾长期性,整体性的价值趋向难以协调。三,叫喊了多年土地财政政府的基本角色转型困难,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监督保障机制虚化。再加上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考评的严重不足,政府行为的内在激励机制缺乏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对于北京这座老城区理应承载更多的文化标记。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首都的定位,政治本位和文化本位的排列大都居于在价值序列位阶的前端。现如今北京市发展模式遗留的交通弊病对我国大量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的城市来说以及京郊尚未整体开发的欠发达地区而言,很大的大的价值体现在经验教训的汲取上。四,相较于户籍,就业领域,机动车的北京准入门槛过低,包括进京成本(外地车辆进京容易,成本不高)上路成本(机动车的费用、税费等各种手续费用)。上海由于实行机动车牌照拍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动车保有量。五,末端治理迫于经济等压力,地铁建设相对滞后,地铁网络设计缺乏科学论证,大量的人流压力集中在途中。在东京,地铁口是直接和超市,大型企业相通的的。这是保证东京交通通达性的主要原因。政府已经意识到这点,在新建地铁项目开发设计阶段会逐布吸收这一方案方法。然而,旧的路网改造会面临种种困难。另外,迫于传统财政制度改革困境,常常排斥在车号限行之外的公用车管理从预算配置到使用监督、数量配置等环节均有问题。据统计,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务车监督管理十分严格,数量不及中国的十分之一。公车调控的行政管制已经出台,市场机制,货币化的改革将相继跟进。
北京市的高集中发展模式的后果有二。一方面不断加大交通立体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继续扩城(并不否认都市圈辐射效应)。加大矛盾替代成本,提升了城市土地生态和国防安全压力。客观地好处是伴随着地区间的人才供需结构进失调使得人才向二三线城市流动也调整了社会资源的自发配置;另一方面,人 、地和环境资源的矛盾加剧导致经济的迟缓,发达国家的垄断巨头利用资源经济优势加大打击力度, 逐渐强化政治影响力,转为资源经济领域的政治化干预思路。长期以来,交通问题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数额惊人。照此逻辑,中心区的二十年之后保留的恐怕只有少数大企业和富有政治文化意义的建筑符号。搬迁的企业,机构会开始跟进。此外,京城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不仅影响首都社会发展持续推进,还将制约环渤海都市圈的整体建构。
既然发展至此,北京市政府怎么办?转变为适度均衡的发展观念是第一位的,既要考虑京城特殊的功能定位,又要兼顾城郊一体化,京津冀一体化。依次思路,当下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应着重在如下方面努力。其一,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重要价值和使命。这一关键任务完成的好坏将对环境 经济 社会的法制运行举足轻重。域外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人才选拔机制层面,一流的高精尖规划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迫在眉睫。就规划实施而论,建议以环保优先理念为先导,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工作为条件,实行首都居民区,教育区,政治文化区,商业区,军事区的适度分离和合理配置的。其二,城市规划法的擅自变更现象,不仅在京城,地方更是屡见不鲜,这是造成土地矛盾的关键诱因之一。不久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建设已经提上中央议事日程。在笔者看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问责不仅要有政策风暴,需要长效问责制度的坚强后盾。其三,建立以住房、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为先导的京津冀京都市圈合理的高精尖产业岗位激励规范。其四,公车改革应纳入政府改革的重要范畴。3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针对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下单位做出规定,省部级官员提升职务后,也不能换车,“车随人走”。依笔者所见,从预算透明化民主化角度强化不同级别国家机关公车购入的约束迫在眉睫,完善以公车规范利用为中心的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刻不容缓。其五,加大城市地铁交通的投入力度,参考东京的成功经验,科学规划,合理改造。此外,以每一个公民自我幸福的提升为目标,分阶段逐步完善公众介入GDP考评制度。GDP考评指标的变革如若仅仅停留在政策范畴, 和年年要改的土地财政政策一起屈服于短期利益,局部目标。决不允许待到发达国家GDP人均水准时,以另一种激化方式化解权利和权力的矛盾。我们可喜的看到,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已经意识到经济GDP的局限,将绿色GDP引入部门考评,人事考评范畴。或许是地方的交通矛盾不及京城突出,鲜有“交通通达度”的指标层次和细化体系。北京各区和地方各省市指标体系的改革宜逐渐提上十二五规划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到制度。此外,从考评信息的调查,分析,制作到发布全过程均有待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能力、动力因素不能成为政府排斥社会力量,自我循环,美化信息的理由。最后,土地财政制度的改革有赖于政府的信心和决心、既得利益链条的切断。经济发展模式的更新需要以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环境改善为逻辑起点,城乡一体化建构为主线,以失地农民利权利维护为中心,社会保障的全面推进为后盾,立足于供求理论这一根本市场法则,加大对各地保障住房切实供应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合力,才能全面贯彻落实“藏富于民”的理念。
注:本文尚未发表

作者简介:潘佳(1986-),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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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张先生被本市某一正在筹建的外企代表处直接招聘为行政主管,主要负责代表处筹建工作及日后行政管理工作,由于该代表处正在筹建中,因此就与张先生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暂时工资为每月6000元,等代表处成立后,通过外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涨为9000元,再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张先生满心欢喜,尽心尽责开展筹建工作,经常是加班到凌晨。而正当代表处筹建工作全部完成后,张先生却受到辞退信,对此,张先生非常不满,认为代表处缺乏基本的诚信,多次找负责人协商都无果而终,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受理,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上海资深劳动法律师杨东分析认为,外国企业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注册外资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另一种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在用人这块最大的区别就是,外资公司可以自己招聘员工,而代表处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员工并缴纳社保。
  就该案而言,张先生与代表处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受《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和民事通则相关雇佣关系的规定调整。而本案是由不服劳动仲裁而诉讼至法院,其仲裁和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因此法院对此请求予以驳回。当然,张先生可以以劳务关系直接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基于有协议为证,相应的诉求会得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代表处直接招聘属于违法会有行政处罚,但以此可以规避劳动法的用人义务,如经济补偿金、法定休假、社保等,其违法成本较低。所以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及时要求代表处委托外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各级农发行基本上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农发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棉花销售管理工作。各级农? ⑿薪艚粑剖展鹤式鸱獗赵诵幸螅惺导忧棵藁ㄊ展鹤式鸬墓┯凸芾恚牵葑罱鞑楹透鞯胤从车那榭隹矗偈胤饺栽谏尴藁ǎ恍┑胤轿ス娼导巯勖藁ǖ那榭龌贡冉涎现兀苯佑跋炝嗣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小N炕藁ㄏ酃芾恚乐故展鹤式鹆魇В志陀泄匚侍饨
艏蓖ㄖ缦拢?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1997棉花年度及以前库存棉花的销售管理工作
各级棉花收储企业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的意义。从1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棉花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这并不意味着棉花收储企业可以在没有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亏本降价销售棉花。当前一些地方的棉花收储企业不计成本? 合嘟导巯勖藁ǎ庵治扌蚓赫怕沂谐≈刃颍黾用藁ㄊ沾⑵笠敌碌目魉鸸艺耍焕诠┫缑藁ㄊ沾⑵笠翟诿藁魍ㄖ蟹⒒又髑赖淖饔茫跋烀藁魍ㄌ逯聘母锏乃忱平哺液旯鄣骺睾兔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写囱现赜跋臁R虼耍骷睹藁ㄊ沾⑵笠当匦爰峋龉岢构裨毫
斓嫉闹甘荆忧烤芾恚炕杀竞怂悖⒑屯晟菩幸底月芍贫龋た髟鲇魑芾淼闹氐恪6杂谙?1997年度前(包括1997年度)的库存棉花必须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坚决禁止赊销和亏本降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对棉花收储企业购、销、调、存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台账登记制度,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和掌握棉花收购资金运行情况的有力工具。同时,要严格执行棉花出库报告审查制度,对企业拟销售的棉花,要认真测算棉花经营成本,销售回笼货
款必须保证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企业棉花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销售回笼货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各级农发行的信贷员要增强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制止企业亏本销售,切实做好棉花销售的监督管
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策,强化管理,确保1998年度新棉顺价销售,切实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明确指出,供销社系统的棉花经营企业要严格禁止亏本销售棉花和以任何方式赊销棉花,棉花销售后要及时收回货款并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各级棉花收储企业? 匦肴险婀岢孤涫低ㄖ瘢炕杀竞怂悖繁?998年度棉花顺价销售。在销货款回笼后,首先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账。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企业在农发行产生新的亏损挂账。同时,要根据中央财政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的到位情况,按照总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棉花收购资金的管理,对棉花收储企业继续赊销及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降价亏本销售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实行信贷制裁,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无序竞争
各级农发行和棉花经营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竞争。要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应充分发挥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联合优势,制止盲目降价销售,大力倡导企业棉花销售价格的行为自律,严
防出现新的亏损。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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