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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2:03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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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曾广荣


【案情】 2009年5月22日,被告刘某驾驶后载一米多宽铁笼(用于贩运猪崽)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铁笼与原告摩托车相挂,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由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路,负次要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处理存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原告李某具有违法行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原告李某具有主观过错,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不准上路行驶;原告李某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属间接原因,但也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虽然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一般侵权行为。我们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④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前三个构成要件,关键是看是否符合第四个构成要件,如符合则原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不符合,则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现趋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不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某种适当性条件,就认为构成了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条件性,即该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它检测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二是相当性,即按一般人的标准,该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它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最大可能性,如概率越大,则相当性程度越高,反之越低。
  依此法理,我们来看原告李某的行为,如果没有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符合条件性);再看,即使有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是否足以引发本次交通事故?按一般人的标准,并不能得出这种结论(不符合相当性)。因此,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是由于被告刘某驾驶载有超宽铁笼的摩托车超车时,铁笼挂到原告的摩托车而发生的。退一步来讲,即使李某取得了驾驶证,驾驶有牌号的摩托车,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2、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此种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第一种意见主张无证无牌摩托车的驾驶者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导致了法律的不公平,因为其减轻了侵权人被告刘某的责任。


(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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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


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长江渔业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养护和合理利用长江经济鱼类资源和水产种质资源,是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长江渔业资源受到水域环境污染、水利工程建设、围湖造田、过度捕捞等因素的影响,已处于严重衰退状态,直接影响到长江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部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渔原则
  实行“划区分时、统一实施”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实行不同禁渔期,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
  二、禁渔范围
  云南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以及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三、禁渔时间
  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每年2月1日12时-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每年4月1日12时-6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上水域2002年暂不试行统一禁渔制度,原有的地方性禁渔制度可继续执行)。
  四、禁渔内容
  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在禁渔期间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我部同意。
  五、组织管理
  实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春季禁渔制度试行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渔业(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本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沿江、湖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参照沿海伏季休渔的有关办法, 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认真组织好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船网工具养护等各项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渔业执法工作,加大执法投入,统一调动执法力量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我部将根据任务需要,委托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配各地渔业执法力量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地的春季禁渔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五)每年春季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要加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报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春季禁渔制度。
  希望沿江各省、直辖市各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春季禁渔制度顺利实施,使长江渔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好转,确保我国内陆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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