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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蒋程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8:23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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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蒋程猷 刘武波

案情: 2002年,吉水县科华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与该企来原职工陈伟军商量,由陈出资购买一辆交通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行驶证,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同年8月20日,科华公司与陈伟军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陈伟军出资购车,该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理行驶证,按科华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科华公司每月支付陈伟军3700元,其他费用均由陈伟军负担,如该车出现故障,由陈伟军另请车完成接送任务,发生安全事故由陈伟军负责,服务时间为期5年。签订协议后,陈伟军与被告朱宝彩合伙经营行驶证登记为科华公司的赣D36062中型普通客车,按协议约定为科华公司接送上、下班职工。2003年5月11日,陈伟军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被告朱宝彩,并退出合伙。尔后,被告朱宝彩与被告徐润根合伙经营赣D36062车,继续履行陈伟军与科华公司签订的协议,科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04年6月20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徐润根驾驶赣D36062车按接送职工的路线从吉水县城出发,送职工去科华公司上班。7时50公左右,当车行驶至文水线1KM+900M,即科华公司大门花坛处,欲右拐弯进入科华公司时,黄伟军驾驶一无牌照二轮女式摩托车后载郭某某与赣D36062车同行至该处,随即撞到赣D36062车的左尾部,黄伟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润根和黄伟军持有的驾驶证分别为G型和B型。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雇佣关系。理由是陈伟军购车后是专门受雇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并按其专门的时间、路线接送,并没有自主经营权,且行驶证也是以科华公司名义办理,科华公司是法律上的车主,其每月支付的3700元应看作是固定工资,因而本案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一种承揽关系。理由是朱宝彩、徐润根以自己的车辆、驾驶技术和劳力为科华公司完成特定的工作,即接送职工上、下班,由科华公司按月支付报酬3700元,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要界定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涵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揽人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规定了承揽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报酬的特殊性也体现了与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的一致性。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活动范围,从而享有更大范围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理,并且雇主一般都较受雇用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此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考虑。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雇主就必需尽到完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责任的行使更是雇主的一项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区分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看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以及报酬是否包括额外的利润。
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的提供的劳务(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具有特殊性,且需要特殊的工具——客车,工作的完成也与人身具有一定的依附性,需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领取驾照的人才可从事,而且每月3700元的报酬中应当包含额外的利润。因此,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关系应属于承揽关系,本案应适用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朱宝彩与徐润根是合伙人,对徐润根从事合伙经营事务致人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科华公司系肇事车辆赣D36062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对该车负有监督、管理之责,故对本案事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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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 合格抵质押品

第六条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一)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认定存货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
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
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

其中:
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 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其中:
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
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 计算,其中 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 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 、 及 ,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 和 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 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 。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

其中:
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为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与T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部分。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部分,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部分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 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部分、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部分及无抵质押部分。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部分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则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部分,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第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在违约损失率的估值中。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行估计的抵质押品回收率,对各抵质押品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分别估计违约损失率。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一)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二)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三)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 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并按下式计算净风险暴露( ):
E*=max{0,表内风险暴露-表内负债×(1- )}
其中:
表内风险暴露和表内负债为商业银行对同一债务人在有效净额结算协议下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为表内风险暴露与表内负债存在币种错配时的折扣系数。
第十八条 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可将回购的金融资产视作金融质押品,适用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净额结算进行处理。
(一)商业银行应就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分别进行净额结算。只有当所有交易逐日盯市且质押工具均为银行账户中的合格金融质押品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轧差头寸才可以按照净额结算处理。
(二)商业银行对回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时,违约风险暴露按下式计算:

其中:
为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为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C为所接受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给定证券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适用于 的折扣系数;
为与清算币种错配币种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三)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考虑证券头寸的相关性,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中风险暴露和质押品的价格波动。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风险暴露 的商业银行,公式为:

其中:
VaR为前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不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可以单独向监管部门申请利用内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的潜在价格波动,并利用一年的数据对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明模型的质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在使用场外衍生工具或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进行信用风险缓释时,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应为当前暴露净额与潜在暴露净额之和:
(一)当前暴露净额,为单项合约的正、负市值之和中的正值。
(二)潜在暴露净额( ),由下式计算:

其中:
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暴露净额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的总和。
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监管部门批准, 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商业银行应持续使用经批准同意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计算 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但应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合格保证应满足的最低要求:
(一)保证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合格保证人的类别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保证人类型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二)保证应为书面的,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三)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允许有条件的保证,应充分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缓释减少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商业银行应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商业银行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七)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风险权重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二条 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采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一条及下列要求:
(一)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负债。
(二)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不可撤销。
(三)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应包括:
1. 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2. 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3. 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本条第九款的要求对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进行认定。
(四)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
(五)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具备严格的评估程序,以便可靠地估计损失。评估程序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得到基础债项价值需要的时间。
(六)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者将基础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应明确这类转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拒绝。
(七)对于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身份应明确定义。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八)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相同,而且出现交叉违约或债务加速到期情况时,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九)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本条第三至第八款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项金额的60%。
第二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商业银行应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一)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二)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果商业银行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三)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四)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 予以降低。

其中:
为信用保护覆盖并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风险暴露;
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第二十五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 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风险权重函数,由银行估计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损失率。
在两种方法中,无论调整违约概率还是违约损失率均不反映“双重违约”的作用。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与保证人可比的、直接贷款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允许商业银行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第五章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第二十七条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风险暴露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商业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附件1到附件4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提高信用风险抵补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作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2:初级内部评级法金融质押品的标准折扣系数
附件3:初级内部评级法优先债项已抵质押部分的违约损失率
附件4:衍生工具净总比率(NGR)的计算例子


附件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包括的范围
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二)黄金;(三)银行存单;(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八)其他国家或地区主权以及由该国或地区监管当局认定为主权的公共企业所发行的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其他机构发行的B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评级在A-3/P-3及以上的短期债务工具;(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债券:1.银行发行;2.交易所交易;3.具有优先债务的性质;4.具有充分的流动性;5.虽没有外部评级,但发行人发行的同一级别债券外部评级为BBB-或A-3/P-3及以上。(十)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及可转换债券;(十一)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十二)投资于以上股票或债券的可转让基金份额,且基金应每天公开报价。
应收账款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务应收账款:(一)销售产生的债权;(二)出租产生的债权;(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与证券化、从属参与或信用衍生工具相关的应收账款。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一)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商用房、居民住房,不含工业用房;(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设商用房或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之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符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认定和管理要求的抵质押品。
净额结算 (一)表内净额结算;(二)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三)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保证 (一)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二)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三)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信用衍生工具 (一)信用违约互换; (二)总收益互换。
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等多边开发银行。

附件2:初级内部评级法金融质押品的标准折扣系数

(一) 和 的标准折扣系数(假定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和10个交易日的持有期的标准折扣系数),以百分比表示:
发行等级 剩余期限 主权 其他发行者
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政策性银行、A-级及以上商业银行发行或承兑的债券、票据。 年 0.5 1
年, 年 2 4
年 4 8
AAA到AA-/A-1 年 0.5 1
年, 年 2 4
年 4 8
A+到BBB-/A-2/A-3以及符合附件1金融质押品(九)中的未评级金融债券。 年 1 2
年, 年 3 6
年 6 12
BB+到BB- 不分期限 15 –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 10
主要指数股票、可转换债券和黄金 15
在认可交易所挂牌的其他股票、可转换债券 25
集体投资可转让证券和共同基金 基金所投资证券中最高的折扣系数
同币种现金、保证金或其他类似的工具 0
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等多边开发银行。

(二)对不同持有期、非逐日盯市,或非逐日调整保证金的调整
计算质押品折扣系数的框架划分为:回购类型的交易、其他资本市场的交易和有担保的借款。每种交易的折扣系数取决于再评估的频率及交易的最低持有期。除非交易采取的是每日重新计值,一般来讲其最低持有期如下:
交易类型 最低持有期 条件
回购交易 5个交易日 当日调整保证金
其他资本市场交易 10个交易日 当日调整保证金
有担保的借款 20个交易日 当日重新计值
如果交易持有期限不是10个交易日,或者不是标准折扣系数中约定的每日调整或重新计值,依据交易类型和再评估频率调整标准折扣系数:
其中:
为折扣系数;
为最低持有期为10天的标准折扣系数;
为对资本市场交易保证金调整或有质押交易评估的实际交易天数;
为该交易的最低持有期

(三)折扣系数为零的条件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回购交易,并且交易对象为核心市场参与者,对应的折扣系数为零。
1.风险暴露和质押品均为现金或是AA-级及以上主权、公共部门发行的证券;
2.风险暴露和质押品以相同币种计值;
3.交易是隔夜的,或风险暴露和质押品都是当日盯市和当日调整保证金;
4.交易对象未能调整保证金,则在交易对象未调整保证金的最后一次盯市与质押品清算之间所需要的期限不超过4个交易日;
5.交易通过适用于该种类型的结算体系交割;
6.合同文件是关于证券回购交易的标准市场文件;
7.交易文件具体说明,如交易对象不能按规定给付现金、证券、保证金或违约,交易立即终止;
8.如出现违约事件,不受交易对象无清偿力或破产的影响,商业银行拥有绝对的、法律上可实施的处置和清算质押品的权力。
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包括:
(1)主权、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公共企业;
(2)商业银行;
(3)外部评级为A-1/P-1级及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
(4)满足一定资本或财务比率要求且受监管的共同基金;
(5)受监管的养老基金;
(6)公认的结算组织。





附件3:初级内部评级法优先债项已抵质押部分的违约损失率


最低违约损失率 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 超额抵质押水平
金融质押品 0% 0% 不适用
应收账款 35% 0% 125%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35% 30% 140%
其他抵质押品 40% 30% 140%



附件4:衍生工具净总比率(NGR)的计算例子

下表概述了单个交易对手和汇总基础上的NGR的算法:
交易 交易对手A 交易对手B 交易对手C
名义总额 盯市价值 名义总额 盯市价值 名义总额 盯市价值
未清偿合约1 100 10 50 8 30 -3
未清偿合约2 100 -5 50 2 30 1
重置成本总额 10 10 1
重置成本净额 5 10 0
净总比率(每个客户) 0.5 1 0
净总比率(总和)
重置成本总和只包括正的市场价值之和;因此,他们对应于交易对手A、B、C分别为10、10和1。对应的重置成本净额为正、负市场价值的非负和,交易对手A、B、C对应的系数分别为5、10和0。因此,对应于以每个交易对手为基础计算的NGR应该为5/10=0.5,10/10=1和0/1=0。基于单个交易对手的NGR,净增值可通过给定的基于单个交易对手的公式计算。总净额为每个交易对手净增值之和。
如果NGR在总和基础上计算,它将是重置成本净额与总重置成本总额之比,比如,15/21=0.71。对于有一个有效的双边净额结算协议的独立交易对手,总净增额可以通过将这个比率输入给定的公式来计算,如:A、B和C。


利用股份公司“小金库”买私车构成何罪

作者: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1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公司经理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列支的手段,以“付北京春畅旅行社会议费15万元”为名,从本单位支出15万元,当日指使他人将其中5万元存入农行个人存折,同年10月29日用于个人购买轿车。2001年10月26日,王某某又利用职务之便,从北京市腾丰禽类加工厂(太平洋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小金库”)帐户上私自挪用公款24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轿车。
二、分歧意见:
在如何认定王某某利用“小金库”买私车的性质上,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从犯罪主体看,王某某在国有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从犯罪客体看,王某某将公司财产转为自己名下的私车,完成了对公共财产的占有;3、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王某某指使朋友将“小金库”的资金转存其它帐户,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王某某利用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虚假列支、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财产据为己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1、主体和客体与上述贪污罪认定理由大体相同。2、主观方面王某某有归还的意图,并于事发后积极退赃。3、客观方面王某某的挪用款项都在公司入了帐,买私车也是为了方便工作。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1、从犯罪主体看,王某某所在公司并非国家完全控股,王某某是受聘行使管理职权,并不存在国有公司的委托关系;2、王某某之行为是暂时使用公司的“小金库”,从积极退赔的表现看具有归还的意图。
第四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1、王某某确实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王某某多次利用虚假列支、虚开空白发票等手段骗取公司财产划归私人占有,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三、倾向意见:
笔者认为在此案中,王某某利用股份制公司“小金库”买私车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认定王某某行为的性质,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国有公司”如何认定?
在“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中,第一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类人员的具体确定,都涉及到国有公司的界定。
我们可以从王某某所在公司的章程中找到线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95%,申能集团、云南红塔集团、上海烟草集团等四家公司控股5%,顺义支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很明显,王某某所在的公司并非是国家完全控股的股份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是否具有代表国家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资格是衡量国有公司、企业中工作人员是否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志,同时是否代表国家,并不能仅以其经营、管理的对象是否为国有财产来区分。
(二)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即委托关系)如何认定?
认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委派”。这里的委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主体特定。就此案而言,委派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第二,方式有效。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其意思表示。第三,内容合法,即委派方的内容没有超出委派方的职权范围。第四,目的特定。即委派的目的是从事公务活动。第五,具有隶属性。即受委派人要接受委派人的领导、管理、监督。
从法院认定的证据看,王某某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九九八年八月被聘任为顺义支公司经理,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在岗的必要工作条件并支付王某某的工作报酬,同时附有其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聘任文件、劳动合同书及岗位责任合同书。以上证据证明,王某某的经理职务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聘任的,故不存在委派关系中的行政隶属性。可以看出,王某某地是受非“国有公司”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该批复也明确表明,仅仅经营、管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但不具有代表国家从事管理职能性质的活动,不能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从犯罪主体来看,王某某不符合构成贪污或挪用公款罪的指控。
(三)王某某在农行的个人存折是否是公司的“小金库”?
北京市腾丰禽类加工厂帐户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小金库”我们并无异议。因为有该厂副厂长仇某的证言和往来记录佐证,此帐户全部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款,并没有别的单位的钱,设立的目的是用于支付公司正式账上“不好走”的奖金、手续费等开支。
而王某某在农行的个人名义存折(帐号是:639-827-809-00001541-2)是否也是其公司的小金库就值得研究了。第一,此存折一直只有作为经理的王某某一人经手,就连公司的会计、出纳都不知道。第二,王某某声称此存折是为了公司倒现金用的,一九九七年交办赵某去开户的,赵某承认有这么回事,但开户后就交给王某某使用了,而且王某某一直谎说存折在会计那里,而直到自己被捕前一个月,王某某才将一个帐号为11-120601100009158的帐号交给会计保管,并未说此存折的性质。第三,此存折里并不全是公款,其中一部分是王某某私人的存款,也用于购买私车的花费。第四,王某某在反贪初查时交代此存折是自己的,其中的五万块钱是广州的朋友给的,但在审查起诉时王某某翻供了,坚持说这个个人名义的存折也是公司的“小金库”。
我们首先认为,认定王某某在农行的个人存折是否是公司的“小金库”并不能只看王某某个人的供诉和一个证人的证言,应当重事实,从证据出发,王某某在农行共办了三个个人名义的存折,我们应当根据每个存折的往来业务来判断它的性质;其次,王某某前后的口供不一致,有想逃避贪污罪指控的意图,从而避免数罪并罚的主观故意;而且将私人的钱与“小金库”的钱混用,又用这些钱购买私车和办理购车的中介费用,其坚持的此存折是“小金库”的说法很难自圆其说;最后,此存折开户五年来,会计却毫不知情;王某某一人经手用其倒公司现金,办理此存折的存取却又通过其朋友高某来完成,可以看出这些帐目王某某并不想会计和公司他人知道,而多数用来从事私人的业务往来从中获利,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正好表明了王某某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
(四)王某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资金;而职务侵占罪对象,除了本单位资金外,还可以是其他财物。(2)行为不同。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主体整体。(3)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的行为人只有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资金的意图;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不法所有的故意,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根据上面的对比,我们分析一下王某某的行为。王某某用“以付会议费”虚假列支、开空白发票兑换现金发票,这些手段都是以秘密的方式来骗取公司的财产,就连公司会计和其他人员都毫不知情,更符合职务侵占的行为特征;王某某委托搞建筑公司的好友高某来办理私人存折的业务,就是不想公司其他人知道其秘密的行为;其所谓的“用小金库购买私车”既没有通过领导层决定,也没有走会计帐面,完全是在秘密的私人运作下完成的;支付的车款中,不仅有腾丰禽类加工产“小金库”帐户的钱,还有自己提前一年预支给自己的车补五万元,这种提前预支车补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也是违法和违纪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资金罪。王某某是否具有归还的意图呢?我们还是从王某某的行为中找答案。第一,从王某某的口供上看,他说“用这笔钱时,我开始也有过思想斗争,想到要还,但后来看没人管也没人问,我就不想还了”。这些话正是王某某内心蜕变的心理过程,由于王某某的一手遮天和公司的监督乏力,王某某由挪用的故意演变成占有的故意;第二,从办案的情况上看,当反贪局介入侦查时,王某某担心腾丰“小金库”现形,于是伙同他人做了十五万元借据的假帐,由于忙中出错,把二十四万元的支出写成了十五万,此举也正好成为查账突破的关键。然后王某某才交代了贪污五万元存入农行个人存折和挪用九万元购买家人保险的事实,只不过在审查起诉时翻供说农行的个人存折也是“小金库”。王某某在事发后利用种种手段来欲盖弥彰,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往挪用资金罪上引,正好暴露了其占有公司财产,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
综上,从犯罪主体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王某某所在公司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国有公司”,因而王某某不符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此不再赘述。
从犯罪客体上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从民法角度讲,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受益四种权能。王某某将所谓的会议费、预支车补做帐支出,买了一辆以自己名义过户的私车,完成了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从而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从犯罪主观方面上看,表现为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某为好友高某提供虚假列支的发票,委托高某为自己存款买车,这都是有意的行为;同时,王某某也清楚占有公司财产谋求私利的行为后果,有过思想斗争,但他最后却一意孤行,从而最后完成了对公司财产占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某利用自己作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经理的条件,利用私开发票、虚假列支、虚报冒领的秘密手段为个人购买私车,其以个人名义过户的、价值三十八万的“奥迪”车就是占有公司财物的最好证明。
因此,王某利用股份制公司“小金库”买私车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王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有两个:第一,王某某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劳动聘用关系,具备其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第二,王某某利用了该身份赋予的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单位财物。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的即遂。后来王某某退赃三十八万元现金只能是对其量刑情节上的考虑,并不能改变其职务侵占这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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